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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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恒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 岳阳县交通运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岳阳县交通运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价款2745254.3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为1793576.32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款项限被告岳阳县交通运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至本院账户(户名:岳阳县人民法院,账号:80×××72,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27元,由原告***负担2153元,被告岳阳县交通运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6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