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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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好西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与被告温州好西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于2019年5月30日解除; 二、被告温州好西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路工业区××路××弄××号房产; 三、被告温州好西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租金1042897.59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损失(其中以676826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8日起,以366071.59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6日起,分别按照同期同档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被告温州好西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房屋占有使用费(从2019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腾房之日止,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按350760.37元/年计算,2020年3月1日后在350760.37元的基础上按每年递增5%的标准计算); 五、驳回原告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6元,减半收取7093元,由被告温州好西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