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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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坐落于温州市洞头区××镇××村××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2号);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7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浙0302执异1136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