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火树银花新能源科技盐城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火树银花新能源科技盐城有限公司支付其垫付的执行款39647元和诉讼费721元,合计40368元,并以40368元为基数,支付从2018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以及以40368元为基数,支付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火树银花新能源科技盐城有限公司支付其垫付的住宿费3850元、水费1870元、运费10000元、电费1833元、税费2390.02元,合计19943.02元,并以19943.02元为基数,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火树银花新能源科技盐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6元(已由原告火树银花新能源科技盐城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负担(在履行本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火树银花新能源科技盐城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