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市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扬州市金秋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市金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金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6日签订的《粉煤灰处理厂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扬州市金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涉案占用的土地返还给原告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扬州市金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扬州市金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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