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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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桂林帝苑酒店有限公司 桂林集富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七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集富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34999899.99元及利息7409599.39元(该利息暂计至2019年07月0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至实际结清之日止); 二、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桂林帝苑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七星区(原:临江街沿江路186-1号)5-8楼非住宅(房产证:桂林市房产证七星区字第××号)、七星区(原:临江街沿江路186-1号)1至4层局部5层非住宅(房产证: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及土地(土地证号:桂市国用(2010)第000906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253848元(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已预交本院),由被告桂林集富贸易有限公司、桂林帝苑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3848元,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