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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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祥森服装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昌市祥森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借款本金330147.37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6月16日利息、罚息为27349.69元,自2020年6月17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66元,由被告南昌市祥森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