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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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州名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名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报酬37294元,并支付此款逾期利息(以3729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义务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元,财产保全费用420元,合计1296元,由被告泰州名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泰州名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承担时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6元。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