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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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市东郊农场有限公司 北京博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北京匹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北京纳百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纳百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东郊农场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2日期间欠付的使用费三百三十万元; 二、被告北京纳百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东郊农场有限公司违约金二十七万四千八百三十四元,并支付以一百六十五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北京市东郊农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北京纳百川包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33元,由原告北京市东郊农场有限公司负担1659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纳百川包装有限公司负担35440元(原告北京市东郊农场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纳百川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东郊农场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