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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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本金251032.6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截至2020年4月1日的借款利息41676.63元、复利3744.40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6元,减半收取2873元,财产保全费20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