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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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到期借款本金66660元,利息4791.97元、罚息17275.37元、未到期借款本金159984元及自2020年6月29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合计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C×××××的抵押车辆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出债权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支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元,减半收取计2515元,诉讼保全费17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