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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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商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象屿铝晟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项3704891.68元; 二、被告四川商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象屿铝晟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801734.09元; 三、被告四川商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象屿铝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至2019年10月12日的违约金为4566.92元,2019年10月13日起的违约金以3033446.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四川商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象屿铝晟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1万元; 五、被告***、***、***应对被告四川商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债务在各自的保证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金额与(2019)闽02民初953号案确认的连带清偿责任金额合并计算,各保证人实际承担的保证限额均以4亿元为限]; 各保证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四川商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147元,由原告厦门象屿铝晟有限公司负担2377元,被告四川商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7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