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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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6674.45元,给付被告***垫付的护理费6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020元,给付被告***各项费用共计83419.7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计726元,由原告***负担103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负担57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负担44元。鉴定费3310元,由原告***负担6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负担191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负担7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