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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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星凯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裕建工程有限公司 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9)桂0405民初6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梧州市星凯建设有限公司应向上诉人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9364.9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39364.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月1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314元(上诉人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28628元,由被上诉人梧州市星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