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梧州港联交通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维持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3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四项;

撤销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3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

变更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3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上诉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梧州港联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2667.67元及违约金(以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未付清租金428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7月11日起计至2018年1月22日止;以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付清租金4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月11日起计至2018年1月22日止;以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付清租金388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自2018年1月22日起计至上述未付清租金38849元支付完毕时止;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租金33818.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自2018年7月11日起计至支付完毕时止)”;

确认上诉人梧州港联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在2016年7月27日签订的涉案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4日解除;

驳回上诉人梧州港联交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684元,减半收取计4842元,由上诉人***负担1242元,上诉人梧州港联交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6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72元,减半收取计1036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60元(上诉人梧州港联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8288元、***已预交2072元),由上诉人梧州港联交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上诉人***负担33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3-18
发布日期 2020-01-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