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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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高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南海高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6000元及以10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 二、佛山市南海高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 三、驳回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高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径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