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分公司 南京优途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12472号之一 原告: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分公司,住***。 负责人:颜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京优途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凡胜。 原告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分公司与被告南京优途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准许原告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72元,由原告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翟艳伟 人民陪审员刘树英 人民陪审员强洪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戴若愚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