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博电新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润恒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名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隆庆智能激光装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北京隆庆智能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名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签订的厂区办公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解除;

二、北京名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隆庆智能激光装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76480.31元;

三、北京名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隆庆智能激光装备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元;

四、驳回北京隆庆智能激光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名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192元、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北京隆庆智能激光装备有限公司负担16326元(已交纳),由北京名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748元,由北京名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鉴定费121945.6元,由北京隆庆智能激光装备有限公司负担101001.6元(已交纳),由北京名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9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20-01-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