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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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赢远贸易有限公司 南通翰玖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02民初5386号 原告:江苏赢远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燕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蓉蓉,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南通翰玖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赢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南通翰玖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赢远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江苏赢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陈五建 审判员陆海宁 人民陪审员张斌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缪丽娟 书记员杨佳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