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赢远贸易有限公司
南通翰玖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02民初5386号

原告:江苏赢远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燕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蓉蓉,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南通翰玖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赢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南通翰玖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赢远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江苏赢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陈五建

审判员陆海宁

人民陪审员张斌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缪丽娟

书记员杨佳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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