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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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9023.41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鉴定费1776元,合计1976元,由被告中稀(江苏)稀土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776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中稀(江苏)稀土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中稀(江苏)稀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