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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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鑫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支行与***、***于2011年6月17日签订的编号为A:按字崇行崇左支行2011年154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支行贷款本金158522.9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9年9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4318.95元,从2019年9月25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A:按字崇行崇左支行2011年154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支行支付申请保全费1420元;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90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951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