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支行与***于2016年5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A:按字崇行江州支行2016年171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支行贷款本金241654.5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9年9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9199.07元,从2019年9月25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A:按字崇行江州支行2016年171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支行支付申请保全费1758元;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1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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