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市金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
河北新合作土产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金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省新合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市金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山市金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4747292.41元并支付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24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95236.35元。自2020年6月24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2019年借字第0828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二、被告唐山市金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山市金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市金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河北金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北金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市金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对被告唐山市金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迁西县的不动产[产权证号:冀(2017)迁西县不动产权第0000242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规定的沧州银行丰润支行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51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市金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金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金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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