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元氏县华林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石家庄锦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混凝土货款1224895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10日开始至还清之日至)。

驳回原告***对被告石家庄锦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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