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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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裕湘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裕湘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履行交房义务; 二、限被告湖南裕湘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之内支付原告***、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3500元。 三、驳回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湖南裕湘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由被告湖南裕湘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9元,原告***、原告***负担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