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滦平县兆首荣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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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永恒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滦平县兆首荣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货款436585.5元,及以436585.5元货款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7849元,减半收取3924.5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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