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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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滦平县兆首荣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辽宁欣立耐火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永恒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滦平县兆首荣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货款436585.5元,及以436585.5元货款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7849元,减半收取3924.5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