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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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五台子支行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五台子支行的银行存款81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