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岗市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404民初109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鹤岗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智,鹤岗市南山区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鹤岗市南山区。

第三人:鹤岗市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继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鹤岗市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凤

审判员冯冰

审判员韩强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谢云慧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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