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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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青岛绿城华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青岛恒金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本金80万元; 三、被上诉人青岛绿城华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青岛恒金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48682.47元; 四、被上诉人青岛绿城华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青岛恒金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上诉人青岛恒金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38元,减半收取7219元,由被上诉人青岛绿城华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8元,由被上诉人青岛绿城华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