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淄博山河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 淄博茂隆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齐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淄博中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山河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垫款本金24622267.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淄博山河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垫款利息(截止2020年7月30日欠息1685066.34元,此后利息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与垫款本金同时付清。 三、被告山东齐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淄博茂隆实业有限公司、淄博中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淄博山河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齐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淄博茂隆实业有限公司、淄博中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山河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68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均由被告淄博山河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山东齐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淄博茂隆实业有限公司、淄博中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