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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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市兆鸿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乐昂商贸有限公司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唐山乐昂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唐山市兆鸿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