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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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7923.29元及相应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除按原定利率10.2225‰执行外,另按原定利率的30%计收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在5万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8.08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