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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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六年二月九日至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一万九千七百零四元、垃圾清运处理费二百五十七元,以上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八元(已由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原告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一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