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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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普缇客科技有限公司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达令心潮(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普缇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广告服务费一百九十二万五千九百二十七元三角四分;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普缇客科技有限公司、达令心潮(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2636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普缇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4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费50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普缇客科技有限公司、达令心潮(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普缇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预交,北京普缇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