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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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星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深圳前海盛世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款94824299.94元及违约金(以94824299.9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0.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北京星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深圳前海盛世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保险服务费153328.26元; 三、被告***对前述第一项确定的北京星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北京星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深圳前海盛世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213元,由深圳前海盛世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负担8800元,由北京星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104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星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