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61354.79元,并支付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70171.92元,此后以未付理赔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6204.18元; 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8元,公告费1000元,由***负担4139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0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