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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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72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丽江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涉案钢结构工程验收资料”; 二、撤销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72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一、被告(反诉原告)丽江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924,926.46元及以1,924,926.4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丽江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丽江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456,125.05元; 四、驳回上诉人丽江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及被上诉人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5,864元,减半收取12,932元,由上诉人丽江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900元,被上诉人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03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上诉人丽江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25元,由被上诉人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工程造价鉴定费59,600元及鉴定人员出庭费4,900元,由被上诉人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质量鉴定费99,700元,由上诉人丽江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由上诉人丽江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由被上诉人云南新兴航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