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安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上海申冉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285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314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负担2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