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聊城淮鲁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科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科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3354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335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3.95元,申请保全费820元,由被告山东科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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