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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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归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95万元,支付至2020年6月6日止的利息119937.50元,本息合计3069937.5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被告***在最高额29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额5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在最高额24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360元,依法减半收取156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80元,由被告***、***、***、***、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