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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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 河北顺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理赔款155235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已赔偿三者解占建耕地、青苗、干果树、杨树款共计5000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8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