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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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航智海航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兴华港口有限公司为“长航智海”轮实施抢险装卸产生的额外费用及相关损失(不含管理费)5465371.42元及利息(利息以5465371.42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长航智海航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兴华港口有限公司为“长航智海”轮实施抢险装卸产生的管理费546537.14元及利息(利息以546537.14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常熟兴华港口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20元(注: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70000元,诉讼费用合计12892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向原告支付本判决确定的款项时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常熟兴华港口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长航智海航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