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1581.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1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114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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