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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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高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1581.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1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114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