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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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宜宾祥安运业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洪、张明容因李明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合计269125.91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垫付的费用69951.47元; 三、驳回原告张洪、张明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02元,依法减半收取计31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洪、张明容负担1500元,被告宜宾祥安运业有限公司负担1651元,被告宜宾祥安运业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张洪、张明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2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