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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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州市煜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鹤山市和顺昌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煜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和顺昌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66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应以欠款15668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广州市煜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和顺昌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及财产保全担保费合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鹤山市和顺昌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69.72元、保全费1437.43元,诉讼费合共5407.15元(原告鹤山市和顺昌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5407.15元),由被告广州市煜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鹤山市和顺昌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诉讼费5407.1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州市煜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诉讼费5407.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