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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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定州市鋆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风园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40万元本金其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2月9日至还款完毕之日止;另40万元本金其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8年12月9日至还款完毕之日止)。均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定州市鋆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风园分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