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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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车损、施救费合计1175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上述应履行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划至本院指定账户,户名***,账号6228××××691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