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大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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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遵化市泰通车队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102771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98968元

三、被告遵化市泰通车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72542.52元;

四、被告遵化市泰通车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69856元;

五、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8元,由二原告***、***共同负担2393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3573元,被告遵化市泰通车队负担25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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