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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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安洁士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洁士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恒涛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30400元; 二、被告安洁士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恒涛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22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安洁士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开具总额107.5万元(16%)的增值税发票;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8元,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安洁士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