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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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海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枣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枣阳市利鑫源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海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枣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79996.45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20年4月28日的利息102670.18元;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779996.45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1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枣阳市利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枣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枣阳市大南街1幢1楼103的房产(房权证枣房字第××号、房他证枣房字第00011667)享有抵押权,可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 四、驳回原告枣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872元由被告湖北海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